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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月
13日
2021年

契稅能不能退?稅務局:產權移轉是關鍵

 

 

依據《契稅條例》規定,房屋因買賣、交換、贈與及分割等情況,發生所有權移轉時,納稅義務人應要在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,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。不過,如果在辦妥房屋的產權移轉登記前,雙方決定取消該次移轉行為的話,便能藉由共同申請的方式,退還先前所繳納的契稅。
 
台中市稅務局指出,在移轉已辦建物所有權登記的房屋時,如果已經辦妥產權移轉登記,因為物權登記具有公示效力的緣故,買方既然已經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,便無法申請撤回契稅申報。不過,如果買賣雙方是在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前,因故決定解除房屋買賣契約,則買賣雙方可以共同申請撤回契稅申報,退還當初繳納的契稅稅金。
 
已辦妥產權移轉 仍有機會申請退稅
 
一般而言,民眾能否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契稅,應視產權是否完成移轉決定,因此只要是已繳清契稅,並完成房屋移轉登記的案件,便不被允許撤回契稅申報。稅務局表示,在特殊情況下,即便已辦妥移轉登記,民眾仍有機會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契稅金額。
 
稅務局官員表示,如果房屋在辦妥產權移轉登記後,後續因買賣糾紛等原因鬧上法院,則該次所有權移轉便可能因法律行為不成立或當然、視為自始無效,屆時地政機關將依法院確定判決書、和解或調解筆錄等相關文件,辦理回復所有權登記予原所有權人,在這種情況下,納稅義務人便能夠申請退還原先所繳納的契稅。
 
 
 
資料出處:經濟日報